蕭瑾瑜

蕭瑾瑜(1931-),湖南長沙人。

依(43)循偵字第969號裁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旅第二十五大隊一中隊戰車上士,緣該隊中士甲車黃永時在寢室以四五手槍自殺,似被人利用威脅,其致黃永時之信件內容含有隱情,涉有重大陰謀威脅嫌疑等情。1954年經陸軍裝甲兵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決認其致黃永時之信件內容,含有隱情涉有重大陰謀,經訊據其並無思想左傾情事,況又未獲其有犯罪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有犯罪,自屬犯嫌不足,勿庸移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旅第25大隊1中隊戰車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循偵字第0969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