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榮

洪秀榮(1922-1996),浙江樂清人。 依(38)訴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林業試驗所技士,其與中國共產主義同盟黨員夏廷樊、陳克仁(又名為陳濤)為浙江溫州中學同學,洪秀榮來臺後與凌杜民、陳偉、林松人、白乾生、張敏謙、方孔裕等,在夏廷樊領導之下,共同以組織讀書會名義,吸收各校青年員生,每週擇地集會報告工作,討論國內外政治及組織宣傳連絡之技術。1948年5月23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0年12月7日交保察看。 其家屬於2003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君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洪君及其他共同被告蘇學常、夏廷樊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為洪君及其他共同被告於審理中均否認,且主文所列相關扣案書證,其所表達之內容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林業試驗所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