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再興
- 洪再興 男 1909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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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再興(1909-1994),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技工,其經孫古平、葉江水灌輸共匪思想,由葉江水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61年2月1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2月10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8月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葉江水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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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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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