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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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再興(1909-1994),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技工,其經孫古平、葉江水灌輸共匪思想,由葉江水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61年2月1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2月10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8月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葉江水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機械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453號
    • 判決主文: 不起訴處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