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奕信

蕭奕信(1930-1973),臺灣彰化人。 依(44)審復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政府辦事員,其被訴將空白國民身分證1張交予劉宋,輾轉交張嘉興藏匿使用。1954年8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5年3月18日移送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蕭奕信係因涉嫌幫助藏匿叛徒之罪,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其於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至蕭君經前臺北地檢處不起訴處分開釋前遭羈押部分,係屬檢察官之羈押,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之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政府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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