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水盛

盧水盛(1926-1992),廣東梅縣人。 依(42)審三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警第一總隊直屬迫砲中隊三等警長,其被訴早年在廣東梅縣受匪徒陳劍森、劉公俠教育。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聲請交付感化駁回。1953年9月3日無罪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10月經第8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4年1月經第8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盧水盛因涉匪諜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聲請交付感化駁回等情;則盧君於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警第一總隊直屬迫砲中隊三等警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