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葉秀卿

鄭葉秀卿(1926-1994),福建廈門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中縣大甲鎮順天國民學校教員,其違反檢肅匪諜嫌疑。1956年1月11日被傳訊。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6月2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鄭葉秀卿違反檢肅匪諜嫌疑,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鄭葉君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86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