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葉秀卿
- 鄭葉秀卿 女 1926年出生 1994年卒 福建 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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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葉秀卿(1926-1994),福建廈門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中縣大甲鎮順天國民學校教員,其違反檢肅匪諜嫌疑。1956年1月11日被傳訊。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6月2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違反檢肅匪諜嫌疑,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中縣大甲鎮順天國民學校教員,其違反檢肅匪諜嫌疑。1956年1月11日被傳訊。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6月2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違反檢肅匪諜嫌疑,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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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86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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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