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耀光

柯耀光(1941-),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郵局郵差,其受黃恒正、蔡俊榮之邀參與謀議臺灣獨立組織事宜,復邀黃茂男參與,並與黃恒正、蔡俊榮、候文龍等在臺北市淡水河河濱公園謀議發展組織,次日又在植物園謀議叛亂等情。1968年8月2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因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侯文龍之供述及組織草綱等獲案之物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與共同被告廖正雄、陳褔泉等謀求「臺獨」,計議成立「生活促進會」,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郵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8羈押,1969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處為6年8月,1975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