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輝煌

柯輝煌(1950-),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因收聽共匪廣播,思想受毒,在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本部海防檢查哨散兵坑內,用石塊在土壁上刻畫「毛主席毛澤東是中華民國的救星」,後悉被人抹去,又在同地檢查哨碉堡頂上,趁水泥未乾之際,以樹枝刻畫「毛澤東萬歲」等文字。1967年6月5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1年6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碉堡頂上刻畫「毛主席毛澤東是中華民國的救星」、「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文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