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進賢

柯進賢(1930-),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1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政府自來水廠職員,其與尹和全、陳利輝來往,知其為匪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2年3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保安處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政府自來水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6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5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