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金明

鄭金明(1943-),河南信陽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提供之其等叛亂案卷,案發時為船員,其等偷渡來臺,涉嫌叛亂。1982年7月23日被捕。1984年7月11日開釋。 其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238號決定書記載,其前因幫助大陸人士偷渡來臺,而涉叛亂案件,於1982年7月23日抵返高雄小港國際機場時,即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人員逮捕,同日押解臺北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偵訊後諭令羈押。直至1982年11月5日因其雖無叛亂意圖及具體事證,且將予遣返,不宜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故案件簽結。而其先移軍法處核為專案移付教化處分,之後感化教育完畢,由保安處迅予安排遣返處理為由,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82年11月5日(71)陣偉字第4799號令將聲請人鄭金明以「七一五專案」核予專案移付教化處分。迄1984年4月5日聲請人教化處分結訓,惟至1984年7月11日始釋回香港等情。經查有據。並經該院准予賠償其交付感化前羈押暨感化期滿後未依法釋放之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至其感化部分,應由本會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陣偉字第4799號
    • 判決主文: 核予專案移付教化處分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5月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