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星
- 鄭明星 男 1928年出生 福建 林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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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明星(1928-),福建林森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江元軍艦上等兵。1950年6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27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依其兵籍表記載,其原任前海軍江元軍艦上等兵,於1950年6月1日至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27日畢業,其確曾在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江元軍艦上等兵。1950年6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27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依其兵籍表記載,其原任前海軍江元軍艦上等兵,於1950年6月1日至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27日畢業,其確曾在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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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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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