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王前郁 (王前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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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前郁(1913-),湖南寧鄉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聞其堂兄王希尚之妻,談及王信可能來臺為匪工作,來臺後曾將情告知其夫潘華國,並曾聽其小姑潘庸葴談及王信為匪工作情事。1959年10月20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1年12月5日假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前警備總部之供述及同案被告潘庸箴等之陳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而同案被告潘庸箴等之陳述,亦僅係個人之臆斷或轉述,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得以證明其明知王信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