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鳳春

蔣鳳春(1908-1989),江蘇高郵人。

依(46)安訴字第3121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基隆省立中學職員,其曾在高郵縣任偽參政員十餘日,國軍收付高郵寶應後,曾向地方政府辦理自首自新,來臺後亦未發現有秘密為共匪活動工作情事。1957年4月25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57年11月2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安訴字第3121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涉嫌叛亂因乏事實足以證明其有犯罪行為,經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其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省立中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12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