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曼麗

查曼麗(1929-),安徽廣德人。 依(41)安潔字第14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工幹部學校學生,其常與匪幹許甫如接近,思想難免受其薰陶等情。1951年12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29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常與匪幹許甫如接近,思想受影響,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2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覊押5月,交付感化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