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懷升
- 蔡懷升 男 1916年出生 1994年卒 福建省 晉江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懷升(1916-1994),福建晉江人。
第一案:依(40)安澄字第5202號軍事檢察官裁決書,案發時為船主,其係福建人,素以漁航為業,誤失方向駛至金門,為當地駐軍查獲有匪方通行證、船舶出口登記簿等,認有匪嫌送部偵辦。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第二案:依(42)廉庸字第017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國防部以另案發覺其等有以機帆船為匪運輸杉木、竹竿等物,供匪修築防禦工事及渡海竹筏之用,並參加海員工會等新事證,以代電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行偵查結果,又認罪嫌不足。1953年經國防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其係因無為匪之具體事證,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蔡懷升係因匪諜罪證不足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蔡君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第一案:依(40)安澄字第5202號軍事檢察官裁決書,案發時為船主,其係福建人,素以漁航為業,誤失方向駛至金門,為當地駐軍查獲有匪方通行證、船舶出口登記簿等,認有匪嫌送部偵辦。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第二案:依(42)廉庸字第017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國防部以另案發覺其等有以機帆船為匪運輸杉木、竹竿等物,供匪修築防禦工事及渡海竹筏之用,並參加海員工會等新事證,以代電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行偵查結果,又認罪嫌不足。1953年經國防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其係因無為匪之具體事證,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蔡懷升係因匪諜罪證不足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蔡君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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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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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