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月

蔡瑞月(1921-2005),廣東台山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舞蹈家,其叛亂涉嫌案,偵訊結果思想動搖,於1950年8月4日送新生總隊感訓1年。 其於2000年1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39)保移字第189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