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培義

蔡培義(1911-),廣東海豐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陸軍第七軍砲兵指揮部646營二等兵,其涉叛亂嫌疑案。1955年8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安元字第1176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10月6日移送三八三七部隊。 其於201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蔡培義因叛亂嫌疑案,經偵查罪證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蔡君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七軍砲兵指揮部第六四六營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176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