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振輝

蔡振輝(1906-1989),臺灣高雄人。 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涉嫌案件結案(停偵)請示單及法務部調查局現存查詢印表系統紀錄,案發時從商,其由香港走私琉球遭美軍逮捕遣臺,其自稱早年受葉劍英派來臺工作。1952年4月1日被偵訊。1952年4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綜合內政部警政署函覆之請示單及法務部調查局函覆之查詢印表系統紀錄,其於香港之公司經常往來琉球間,且由香港走私琉球遭美軍逮捕遣臺,自稱可能受葉匪劍英遣臺工作而遭偵訊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