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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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堯鑫 1927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姜堯鑫(1927-?),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8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縣衛生院東河分所技術員,其由徐桂芳介紹,口頭應允參加叛亂組織,從事叛亂工作。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其於1949年由徐桂芳介紹,口頭應允參加叛亂組織,意圖從事叛亂工作,然無法證明其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行為,罪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衛生院東河分所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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