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仲明

姜仲明(1906-1994),浙江安吉人。

依(42)審聲字第12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律師,其於匪陷吳興時,曾歡迎匪軍入城,將我黨政軍及地下工作人員報匪捕殺後,歷任匪吳興人民折實公債勸募委員會主任秘書,以及匪新湖公司會計主任等情。1952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3月19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裁定記載,其曾與叛逆匪徒交往,思想難免受其荼毒,認有交付感化必要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2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