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元

姜元(1925-1990),安徽穎上人。 依(46)律德判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警衛旅司令部所屬訓練班陸軍上尉區隊長,其先後數次遷調職務均感失望,對政府深表不滿,蓄意投匪,自駐地分別致函在金門陸軍部隊服務之作戰官韓玉忠及新化海軍部隊服務之連長詹作璋,告知其欲投匪之意思,並圖謀調往金門工作,預備藉機返往大陸投降叛徒,迨命令發表調往金門後,又分別函其友好溫宗永、梅甫英表明投匪決心。1956年2月4日被羈押。1957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款「預備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其餘部分無罪。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供承先後致函韓玉忠、詹作璋、溫宗永、梅甫英等友人,述及欲從金門潛返大陸等情,並有扣案之信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預備投降叛徒情事,且縱其曾有以書信告知友人,表明投匪決心,以及請調金門工作之行為,尚未達投降叛徒之預備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警衛旅訓練班陸軍上尉區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律德判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9年5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