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本
- 姚家本 男 1913年出生 1951年卒 江蘇 嘉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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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姚家本(1913-1951),江蘇嘉定人。
依(40)安潔字第19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稽查員,其曾參加匪黨組織,在戰時服務隊暗中活動後,改受沙某領導從事情報研究工作,與共匪臺灣工委會書記蔡孝乾及其介紹之陳澤民等聯絡,蒐集海港倉庫船隻等情報,並吸收張錦生加入其領導之工作,因與上級失掉聯絡,乃派張錦生赴滬,由匪幹王健洽談接受考察,並報告臺灣情況,復被派返臺謀職掩護工作,並轉告姚家本在臺活動方針,如有可能返滬聯絡等情。1951年2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7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供認及同案被告供述互證屬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派遣奉命聯絡,以及在臺從事工作擴大實力,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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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財政部台北關稽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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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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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