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本

姚家本(1913-1951),江蘇嘉定人。 依(40)安潔字第19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稽查員,其曾參加匪黨組織,在戰時服務隊暗中活動後,改受沙某領導從事情報研究工作,與共匪臺灣工委會書記蔡孝乾及其介紹之陳澤民等聯絡,蒐集海港倉庫船隻等情報,並吸收張錦生加入其領導之工作,因與上級失掉聯絡,乃派張錦生赴滬,由匪幹王健洽談接受考察,並報告臺灣情況,復被派返臺謀職掩護工作,並轉告姚家本在臺活動方針,如有可能返滬聯絡等情。1951年2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7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姚家本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姚君於前保密局之供認及同案被告供述互證屬實為據,惟姚君於審理中否認派遣奉命聯絡,以及在臺從事工作擴大實力,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財政部台北關稽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