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柏生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安老院院民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衣頁判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