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
- 潘岳 男 1917年出生 1988年卒 浙江省 諸暨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岳(1917-1988),浙江諸暨人。
依(39)勁功字第1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天目山區挺進縱隊司令部(即三八六一部隊)特務大隊中校大隊長,其因便利工作掩護,身分化名潘劍芳,又名為潘碧寒,隨隊駐定海,而後定海總撤退時,深恐所領公有無線電臺及槍枝等件落於匪手,乃隨陸軍第五十二軍同乘天行輪船來臺中途,於五十二軍檢查時,因細故發生口角,致被疑有匪嫌。1950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叛亂嫌案經判決無罪,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39)勁功字第1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天目山區挺進縱隊司令部(即三八六一部隊)特務大隊中校大隊長,其因便利工作掩護,身分化名潘劍芳,又名為潘碧寒,隨隊駐定海,而後定海總撤退時,深恐所領公有無線電臺及槍枝等件落於匪手,乃隨陸軍第五十二軍同乘天行輪船來臺中途,於五十二軍檢查時,因細故發生口角,致被疑有匪嫌。1950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叛亂嫌案經判決無罪,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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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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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