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金剛

滕金剛(1901-1998),山東榮成人。 依(42)安序字第2076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抗戰初期即參加游擊隊,復率部投入匪軍,被編入膠東軍區獨立團,並被委充團長,而後逃出,向我青島警備司令部投誠,自首後辦專案來臺。1953年2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8月15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月1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滕金剛係因叛亂案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於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