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樹楠
- 劉樹楠 男 1908年出生 1973年卒 河北省 饒陽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樹楠(1908-1973),河北饒陽人。
依(41)安潔字第24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板橋中學訓導幹事,其於廈門戰役被俘後,受匪派遣來臺作諜等情。1951年7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9月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曾因叛亂嫌疑案,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於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依(41)安潔字第24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板橋中學訓導幹事,其於廈門戰役被俘後,受匪派遣來臺作諜等情。1951年7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9月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曾因叛亂嫌疑案,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於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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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板橋中學訓導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5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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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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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