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樹元

劉樹元(1917-2006),安徽溫陽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巒大山林場副主任,其曾在匪共主持之安吳堡訓練班受訓,其思想染有毒素,應交付安保,負責管束,以利考察。1953年5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3月27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其因匪嫌案件不付軍法審判。則其於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巒大山林分場副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63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