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順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花蓮縣商業會理事長及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理事,同年4月間無故遭國府軍逮捕,於臺灣省東部警備區司令部勞動訓導班管訓3個多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