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超 (劉義民)

劉超(1930-),山東煙台人。 依中國共產黨煙台聯中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奸匪姓名及供認事實一覽表,案發時為馬公39師青教總隊上等學兵,其在藍田經王子彝介紹,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第三分團第三區隊區隊長,調查同學思想,吸收團員,施以不定期感訓。1949年10月11日被羈押。1950年3月5日交付感化。1950年12月8日。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王子彝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性質均未見詳予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活動可資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