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義加
- 劉義加 男 1955年出生 河南 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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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義加(1955-),河南信陽人。
依(77)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多次從臺灣乘漁船潛往大陸,宿於福建閩江大飯店、外貿中心酒店等處,連續向中共設於沿海市鎮港口之「對臺貿易公司」購買茶壺、中藥等物,並於滯留中國大陸期間,結識多位幹部,有為叛徒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嫌疑。1988年1月21日向臺灣嘉義監獄借提暫押。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1988年8月10日無罪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依(77)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多次從臺灣乘漁船潛往大陸,宿於福建閩江大飯店、外貿中心酒店等處,連續向中共設於沿海市鎮港口之「對臺貿易公司」購買茶壺、中藥等物,並於滯留中國大陸期間,結識多位幹部,有為叛徒供給金錢及參加叛亂之集會嫌疑。1988年1月21日向臺灣嘉義監獄借提暫押。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1988年8月10日無罪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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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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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