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稔年 ( 李鵬)
- 劉稔年 ( 李鵬) 男 1923年出生 安徽省 當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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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稔年(1923-),安徽當塗人。
依(39)翌晏字第02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三巡防艇隊彰化拖船准尉帆纜軍士長,其原在海軍美益軍艦充當航海下士時,藉假潛逃。又曾受宋平指使,組織江陰海軍第三練營第一期同學會,吸收叛亂分子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3款「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部分無罪。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供稱,不認識組織江陰海軍第三練營第1期同學會,係受宋平指使作為吸收叛亂分子之秘密組織,原意為謀互相幫助聯絡感情等語。查李鵬等所供,堪以採信,既不能證明其犯罪,應諭知無罪。其因涉叛亂嫌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以補償。
依(39)翌晏字第02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三巡防艇隊彰化拖船准尉帆纜軍士長,其原在海軍美益軍艦充當航海下士時,藉假潛逃。又曾受宋平指使,組織江陰海軍第三練營第一期同學會,吸收叛亂分子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3款「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部分無罪。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供稱,不認識組織江陰海軍第三練營第1期同學會,係受宋平指使作為吸收叛亂分子之秘密組織,原意為謀互相幫助聯絡感情等語。查李鵬等所供,堪以採信,既不能證明其犯罪,應諭知無罪。其因涉叛亂嫌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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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第三巡防艇隊彰化拖船准尉帆纜軍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2177號
- 判決主文: 無故離去職役,其餘部分無罪,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六月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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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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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