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傳書

金傳書(1912-1994),浙江安吉人。 依(42)審聲字第12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立雙溪中學教員,其於大陸淪陷後,曾在上海文昌中學任教,涉嫌領導學生遊行等情。1952年9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3月20日奉准易以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綜觀裁定書內容所載,原裁定認金傳書參與討論會、閱讀匪黨書籍,思想難免受其荼毒,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雙溪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2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5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