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勝旟

劉勝旟(1923- ),男,安徽岳西人,被捕時年26歲,於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任上校科長。 1949年9月9日,劉勝旟在海軍總司令部任職期間遭治安人員逮捕。 其後,他先後被拘押於鳳山招待所與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初與其他在押人同室收拘,後再行分房管理。 關於其遭逮捕之原因,證人陳述中多指出劉勝旟因被指涉與前海軍總部副官處少將處長金聲的叛亂事件相關,而被移送至鳳山招待所受查。 但依據當時情治單位所留存之調查資料,對劉勝旟所指罪嫌主要集中於三點:其一,劉勝旟被懷疑與後來投匪的王效三關係密切,因而遭指控可能具有隱匿或掩護匪諜之嫌 ;其二,劉勝旟曾批准部屬長假,而該員隨後出境前往「匪區」,使其遭質疑是否涉及洩漏情報 ;其三,因副官處職務性質偶需接觸機密文件,調查人員遂以其下屬曾有私自拆閱機密文件的行為為由,懷疑其未盡監督之責而涉入相關違法情事。 在上述罪嫌指控之下,劉勝旟不僅遭撤職並被移送調查,隨即陷於長期拘禁之中;直至遭羈押逾百多日後,方得以辦理具保而離開看守所。 之後,劉勝旟因戒嚴時期的遭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案件於初次審理(90年度賠字第72號)中就遇到了問題,因為官方檔案的缺失 ,於是法院只能依據證人訪談紀錄與家書來界定時間,後來法院認定其自1949年9月9日至1950年2月10日遭拘禁共155日,並裁定其聲請部分有理由。 惟最高法院檢察署不服該裁定而提起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於91年度台覆字第155號決定中亦認為拘禁之原因與期間仍有未盡查明之處,因而撤銷准予部分,發回更審。 臺中地院於91年度賠更字第5號更審時,因國防部及調查、情報單位於1990年代調卷時均已無相關卷證,或回覆資料佚失,致無足以證明羈押起迄事實之證據,遂裁定駁回聲請。 劉勝旟續行覆議後,覆議委員會於91年度台覆字第432號決定中認為,本案已有足資支持拘禁事實之人證與物證,原審未盡調查職責,因而再次撤銷並發回更審。 於第三次更審中,臺中地方法院重新比對家書查訖章與多名證人具結證述 ,並注意到監察院調查記錄顯示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曾於1956年因火災致大量機關檔案焚毀,且承辦人員亦證稱早年清查匪嫌多屬緊急處置,若查無事證即予釋放,相關文書往往未能妥善保存。 法院認為這樣造成的證據欠缺之不利益不應由聲請人承擔,遂採信現存之人證與物證,確認劉勝旟自1949年9月9日至1950年1月22日遭拘禁共136日。 2024年12月27日,法務部辦理公告平復劉勝旟之行政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