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淑謨

金淑謨(1921-1996),山東即墨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油商,其在山東即墨縣被匪竄據後,經金啟雲介紹至山東即西縣南海訓練班受訓,研讀《辯證法》、《唯物論》、《毛澤東思想》等書籍。並受金啟雲之領導,開小組會討論時事及自我批評等。結訓後派往大金村籌辦小學,國軍收復即墨縣後,即返鄉充任福海鄉保隊附,再由青島隨軍來臺。1963年10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10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油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