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水

金秀水(1929-),湖北嘉魚人。 依(44)友吉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軍六十八師二○二團上等兵,其不滿現狀,參加孫建中所召集之叛亂組織「實進會」,並被選為委員等情。1954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10月23日刑期結束,12月11日開釋。 其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罪,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實進會」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軍68師202團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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