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禮

劉長禮(1919-1996),江蘇睢寧人。 依(39)安潔字第3185號判決書,案發時業拉車,其等人涉有明知劉問樵、胡祥五通匪而未檢舉之罪嫌。1950年9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1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劉長禮涉嫌叛亂案經判決無罪,則劉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拉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18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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