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耀光
- 邱耀光 男 1927年出生 江西省 雩都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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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耀光(1927-),江西雩都人。
依(47)警審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達仁鄉新化國民學校校長,其曾偽造上饒鄉村師範學校畢業臨時證明書,在江西投考前青年軍第二零五師,而後服務於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時,在臺北偽造雩都縣朱坑鄉中心國民學校聘書二紙,又曾於拾獲空白之陸軍第七十三軍幹部隊軍官佐署離職證明書,自填年籍姓名等,先後兩次呈報臺東縣政府,作為資歷證件,因而取得教員資格。邱耀光任職臺東縣卑南鄉利嘉國民學校主任時,因與同事相處不善,乃將該校操坪所裝置之俄帝侵華木質油漆地圖,左下方說明文字「俄帝利用朱毛匪幫控制地區」改為「我帝利用朱毛匪幫控制地區」、「俄帝教唆獨立進而直接控制」改為「我帝教唆獨立進而直接控制」、「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外交部宣佈中蘇條約無效,現蒙古仍為我國領土」改為「俄國領土」等數處,使文意變為有利於叛徒之詞句,意圖嫁禍同事。1957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61年5月28日刑期結束,5月29日開釋。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於審 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7)警審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達仁鄉新化國民學校校長,其曾偽造上饒鄉村師範學校畢業臨時證明書,在江西投考前青年軍第二零五師,而後服務於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時,在臺北偽造雩都縣朱坑鄉中心國民學校聘書二紙,又曾於拾獲空白之陸軍第七十三軍幹部隊軍官佐署離職證明書,自填年籍姓名等,先後兩次呈報臺東縣政府,作為資歷證件,因而取得教員資格。邱耀光任職臺東縣卑南鄉利嘉國民學校主任時,因與同事相處不善,乃將該校操坪所裝置之俄帝侵華木質油漆地圖,左下方說明文字「俄帝利用朱毛匪幫控制地區」改為「我帝利用朱毛匪幫控制地區」、「俄帝教唆獨立進而直接控制」改為「我帝教唆獨立進而直接控制」、「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外交部宣佈中蘇條約無效,現蒙古仍為我國領土」改為「俄國領土」等數處,使文意變為有利於叛徒之詞句,意圖嫁禍同事。1957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61年5月28日刑期結束,5月29日開釋。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於審 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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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教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明之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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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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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