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發

王金發(1956-),四川高縣人。 依(69)判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二一零司令部步一營營部連中尉輔導長,其意圖撤職以照顧家庭,利用在東莒福正港處理匪宣傳船機會,私藏匪偽傳單3張。另奉營輔導長范平亞少校之命,以其所有照相機拍攝匪宣傳船心戰物品照片10張,將底片交由上兵王俊義帶回基隆沖洗,王金發將照片交中士謝天錫觀看。又利用返臺休假機會,攜帶匪偽傳單、淫書《新潮》書刊,先後交給同連上兵陳建明、謝天錫等人觀賞。王金發為求撤職,先後要求上兵陳建明、一兵柯俊昇等向部隊長或主任檢舉密告等情。1980年8月21日被羈押。1980年經陸軍步兵第二一零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以《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之文字、圖畫」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982年6月21日刑期結束。 其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王金發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王君意圖撤職,照顧家庭而私藏匪偽傳單3張、匪宣傳船心戰物品照片10張為據,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步一營營部連中尉輔導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判字第010號
    • 判決主文: 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又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10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