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興

  • 劉宗興 1928年出生 2011年卒 河南 蘭封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宗興(1928-2011),河南蘭封人。 依(49)錦鐵審字第3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一○七五部隊勤務連中尉排長,其在金西五二高地聽候戰備檢查場所,與同連孫寶光、宋奎聲、馬宗山、孫方平、潘金如、中尉連指李明武等閒談中,曾言「王元龍是被政府逼死的,他的錢被政府勒索光了,香港女影星是經政府特務逼回國,政府迫著連三角褲都賣掉,才得回去,同時大官還要搞人家兩夜」等語,經連指李明武加以糾正,並曉以政府及三民主義優點所在,其又以「什麼三民主義、五民主義,為什麼把大陸搞丟了,共匪能勝利」相抗辯。1960年經陸軍一○七五部隊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2年。1960年1月4日交付感化。1961年11月30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曾言「王元龍是被政府逼死的,他的錢被政府勒索光了及共匪能勝利」等語,認其出言荒謬、誣衊政府、誹謗主義,為改正其錯誤思想而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一六五七部隊勤務連中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錦鐵審字第35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月2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