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灼熙

劉灼熙(1926-),廣東南海人。 依(45)審特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縣立長治中學教員,其曾隨其父劉超常服務於廣東省番禺縣政府,在番禺縣陷匪前夕,其受父命持其父親筆信件同已附匪分子何志煽動常備自衛隊長何榮禮等投匪。1955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6年12月29日保釋。 其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嫌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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