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土

劉守土(1932-1984),臺灣新竹人。

依(43)安律字第0228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苗栗中央戲院廣告員,其為該戲院書寫「加映四十二年國慶特輯,蔣總統檢閱陸海空軍」,將「輯」字寫為「緝」字,涉有為匪宣傳之嫌。1953年1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2月22日開釋,移送新竹地檢處。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嫌叛亂案而遭逮捕羈押,後因叛亂罪嫌不足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另案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