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茂

劉永茂(1921-1993),山東平度人。 依(40)安澄字第3255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司令部福利社小吃部經理,其與楊震林據密控前在青島時,曾因參加匪華東局統戰部,被青島市警察局逮捕、羈押,青島撤守時,始被釋來臺,涉有匪徒嫌疑,基隆市警察局據報後將其逮捕。1951年4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1年8月2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裁決書記載,劉永茂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旅司令部福利社小吃部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25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