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明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前陸軍第五十六師機二連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典暢字第0379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