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華

劉文華(1924-),江西南昌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嘉義省立女中教員,其涉匪諜案,經證明尚無為匪事證及不法行為,准予保釋察看。1950年4月7日被羈押。1951年2月5日保釋。

其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所附案卡內容記載,其涉匪諜案,經證明尚無為匪事證及不法行為,准予保釋察看,故就其於保釋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