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耀中

齊耀中(1921-),山東肥城人。

依(46)佇伐審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師管區司令部南投團管區幹部隊少校組長,其涉嫌書寫反動文字。1956年經臺中師管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國防部覆判,原判決撤銷,發回臺中師管區司令部更為審理。1957年經臺中師管區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臺中師管區司令部(45)曙暄審字第069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3年6月。惟之後經國防部發回更審,並因被告犯罪證據不足,經臺中師管區司令部(46)佇伐字第018號判決無罪,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團管電幹部隊少校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曙暄審字第0069號;(45)覆普(1)字第0051號;(46)佇伐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因同一案發回更審,先後限制人身自由三次,共計8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