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維峻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臺中縣民防指揮部薦任一級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53號
    •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將軍械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