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竹軒

趙竹軒(1924-),江蘇武進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原係大中華橡膠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發行所職員,涉嫌隱匿附匪股東洪念祖財產等情。1955年5月21日被羈押。1955年6月4日保釋。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起訴處分。 其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趙竹軒原係上海大中華橡膠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發行所職員,涉嫌隱匿附匪股東洪念祖財產等罪嫌一案,經查明無犯罪事證,依法不起訴處分等情,則趙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