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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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士義(1911-1975),山東萊陽人。

依(42)屋疏字第23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淡水第二工廠木工,其曾於原籍山東萊陽崔潭村充任共匪村團附,保管火藥、地雷、手榴彈等軍用物品及偽造共匪放行證經過。1953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免訴並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9日交付感化。1958年1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幫並非首謀,符合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諭知免訴,但仍認其思想究屬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