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森林

翟森林(1918-1971),山東聊城人。 依(39)安潔字第12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民示範小學教導主任,其被控涉奸嫌及以臺幣100元交予崔軒亮使其高價收買銀元美鈔,以擾亂臺幣制度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翟森林涉奸嫌案經判決無罪,復據案卡記載:「翟森林奸嫌,應予以感訓10個月。」等情;因案卷銷毀查無其他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三民示範小學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0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0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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