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河生

邱河生(1928-),臺灣苗栗人。 依(43)審聲字第2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謝裕發同為中國石油公司員工,常聽謝裕發不滿政府言論,並於謝裕發發動增薪運動時響應簽名。1952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月21日交付感化。1955年6月24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簽名響應「增薪運動」,其思想作為受匪影響,有交付感化必要,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錦水礦場礦丁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21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